所谓的“过桥贷”是指,借款人从其他人处将资金借来,用以偿还旧债,然后再以新贷来偿还从其他人处借来的款项。该笔款项的用途就是为了借新还旧,实践中将其称为“过桥贷”。
“过桥贷”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有以下几个方面:1、借款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借贷关系;2、借款人与银行之间还旧贷款借新贷款的关系;3、借款人以新贷款的资金还第三人的欠款。
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就是借新还旧的关系,只是与一般借新还旧不需要实际偿还旧贷不同,这种情况下要先用一笔资金偿还旧贷,然后再贷处新的贷款,这是“过桥贷”与一般借新还旧的差异。
“过桥贷”的主要问题在于,借款人用借来的资金偿还银行的旧贷后,银行不放新贷,借款人无法偿还第三人的欠款。如借款人有证据证明银行是明知并同意对“过桥贷”的相关事实的,那么银行有义务签订新的借款合同。如果银行拒不发放新贷,借款人可以要求银行承担违约责任。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作综合认定。